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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   作者: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规范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遵循应用型教学规律;坚持“校、院”两级管理;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符合开放共享的建设理念,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一般原则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立足于大学科类专业群为基础,坚持“基础层、专业层、综合层、设计层、创新层”的五层次建设思路,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或扶持的学科(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校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应遵循先评估后投资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现象;建立建设与管理的倒查追责制,引导实验室建设管理与考核工作趋向规范化。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

(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和补充;

(三)实验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四)更新部分基础性实验项目,新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重点支持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各教学单位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

(三)每个教学单位每年原则上限报2项;有在建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新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各教学单位原有项目的建设情况将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有存在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不按计划执行、利用率不足、不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等情况的建设单位,1年内不再立项新项目。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每年3-6月各教学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论证、填写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校内评审。凡通过学校评审的申报项目均列入建设计划。

(三)根据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教务处确定拟建项目,分管校领导核定,报学校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报教务处备案。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参与项目论证、申报、建设等全过程,对项目各环节进行把关。确保项目不重复建设,场地符合实验生均面积要求,项目建成后满足实验教学台套数需求,实验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后期保障等。

2、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的过程管理

1.项目建设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任务书实施。

2.所在教学单位为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其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与质量,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3.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需进行调整等,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有关工作。

4.项目的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计财处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报给分管基建的领导,及时与教学时间衔接。

5.项目验收与评估。

1)学校对已采购的项目仪器设备按照《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验收表》进行验收。

2)项目完成后,承担仪器设备采购单位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提交《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及项目验收的材料。

3)项目完成一年后,所在教学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交教务处备案。

4)实验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与教学评估,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受检查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计财处按照规定管理、划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