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多媒体教室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场所之一,为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媒体教室泛指学校教学楼内安装有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公共教室,原则上只为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安排;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多媒体教室的教学仪器设备调试与维护等相关工作;学校后勤处负责多媒体教室基本设施的保养以及教室卫生清洁工作;保卫处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多媒体教室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进行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由教务部门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统一安排使用。临时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需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申请手续。
第五条 多媒体教室设备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多媒体教室使用管办法,妥善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服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过程中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联系。严禁私自挪用或随意调整教室内的设备。
第七条 教师上课前请做好课件备份,防止课件等数据丢失。
第八条 教师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和齐全,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爱护教学设备,保证设备在清洁的环境下运行。
第九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多媒体教室设施,不得擅自开启、操作设备和系统,由此造成设备和系统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按违反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租借公共多媒体教室及教学设备。
第三章 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处(室)、二级学院(部)如需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应由举办部门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进行安排并开具教室借用单,申请部门至少提前一天交至该教室管理处,方可保证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多媒体教室的计算机上安装和删除程序、设置密码等。根据教学要求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的教师须提前一天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三条 多媒体教室不接待与教学无关的活动,所有教学活动由举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时,使用者应注意保护设备安全,不得敲打设备;不得将水、饮料等液体流入讲台内,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笔记本电脑需要自带VGA线或到多媒体值班室借用;部分教室多媒体教室需要借用无线话筒时,应带上证件到所在多媒体教室值班室登记。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若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严禁在幕布上乱写乱画;严禁私自拉接电线或插线板使用多媒体设备;严禁损坏或拿走教室内的各种多媒体设备;严禁擅自调换教室内多媒体设备。
第十七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完毕,务必检查计算机、投影机、投影幕布等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鼠标、键盘、遥控器等应放回原处。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的维护
第十八条 中心人员根据多媒体教室建设和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对多媒体设备进行系统升级与调试维护。
第十九条 遇到设备故障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电教科负责进行现场维护、排除故障,并填写维修维护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电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