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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规定,为了规范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以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为重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创造并维持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二级学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学校行政每学年召开3~4次教学工作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全校教师教学工作会议;二级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全系的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教学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新举措。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其以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以指导、检查、评价为导向,进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各二级学院院长为各学院教学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秘书和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在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完成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研讨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教学管理、专业学科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建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参与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根据单项教学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专业建设、专业实习、外语教学等委员会。

第八条  重视专业教学团队和教研室建设。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专业教学团队和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撰写教学大纲;开展教研教改、应用技术研究和学术活动;指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对本专业教学团队和教研室师资的培训提高建议,安排教师教学工作等。

第九条  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院创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教学条件和制度为保障,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反馈系统、教学督导系统、教学检查评价系统,学院、教师、学生、社会全面参与的“一个中心、两项保障、三大系统、四方参与”的全方位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各二级学院要从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信息三个方面,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各要素实施全面监控与评价。

第十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国家、四川省及学院颁发的教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并贯彻执行。自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弘扬中国精神,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道德和实践,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动行动。

第十一条  实行三级听课制度。主管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校级领导不少于2; 教务处处级领导各科科长不少于3次;二级学院院长学期听课不得少于5次,其他二级学院领导听课不得少于3次,教学团队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不少于5次。听课必须有课记录,听课情况纳入个人年终奖考核。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佩戴教务处统一制发的听课证,可进入任何课堂听课。每位督导每月应至少完成8节课的听课任务。

第三章  教师与教学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核心资源,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学校要以课程为中心,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讲师以上教师必须做到“一人两课”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实现至少“一课两人”。新上岗教师、助教青年教师首次讲课前必须经过教学环节的训练。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教书育人的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宏扬社会主义核心值观,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文件及规定,深入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限定的教学内容,对教材进行精心取舍,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原则上要由教授、副教授、讲师或博士、硕士研究生承担。  

 

第十五条  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学年的青年教师,必须配备具有高级职称的指导教师负责“传、帮、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见习助教每周听课不少于2课时。

    第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违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

   开课前不能提供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者。

   不履行指导青年教师职责的教师。

   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讲授效果差,学生评教低于75分,同行评教低于80分,又无切改进者。

   学生意见反映强烈,要求撤换且不改进者。

第十七条   新开课程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同时向二级学院提交教学大纲、教材(选修课可用自编讲义)等教学文件,试讲合格,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学校、教学单位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互相调课和随意停课。

第四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学期课程开课计划

第二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指导学院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由教学二级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年级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改应由教务处提出原则性和指导性意见,各专业再根据实际情况在分管教学院长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技能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素质教育拓展课程等五类课程。各专业课程的设置必须以国家教育部的规定为依据,其主要课程必须开设齐全,不得增减、停开或合并,各门课程的排列应根据人才成长的规律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是:

    定主讲教师。

    选编好合格的教学大纲。

    编好适用的高质量的教材。

    实验与其他实践环节已具备必要的设备或设施,并做好开课准备。

    已有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

    定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选修课的开设应符合培养目标和拓宽专业的要求,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老师,应对该课程的内容有较深入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源。

第二十五条  开设素质教育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科渗透,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各种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此类课程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左右。

第二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凡开设的各门课程都要制定、修订和执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各专业教学团队和教研室负责组织编定,确定后其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经教学团队或教研室研究决定,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在上一学期末(14周前)制定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开课计划,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才能执行。学期课程开课计划要明确开设的专业、教学班级、课程、学分、周学时数、总学时数、授课教师姓名、职称等。

第五章    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第二十八条  教学必须有充分的准备,二级学院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组织制定好规范的教学大纲,并提前排定课表,准备好教学日志等。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将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表上传校园网“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供学生选课和教师、管理人员随时查询。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了解本课程与已开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以及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并熟悉课程内容体系、重点与难点、见习与实习要求、考核类型、教学时间安排,把握课程的性质、要求、目标,以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课时计划,并以此作为教学准备的基础。

第三十条  课前每个教师必须做到教学工作计划、讲稿或教案(PPT)、教科书、学生名册(记分册)等齐备,并按照要求接受学校督导和校、院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师备课中要重视教学设计,设计合理的教学方案,努力实现教学方式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学方式的创新。教学内容应有科学适度的容量,充分体现本科特色。根据授课内容不断进行多媒体课件开发、研制。重视教学内容的更新,应及时补充、更新、完善,吸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反映学科及课程的前沿学术动态。

第三十二条  公共课有关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有实验要求的课程,应在开课前完成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如期顺利进行。使用多媒体课件或使用电化教学设备辅助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进行课件使用预演,熟悉相关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写教材,选订或编写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或参考资料,有的课程还应配备练习题和思考题,并有责任和权利督促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应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的罗列堆砌,讲述与课堂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探索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体现“做中教、做中学”,注意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教会学生学习;不断进行课堂改革,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有效运用信息技术与数字资源,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运用信息技术解决教学重难点,切实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有效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的意见,注意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七条  讲解习题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准备,明确每次课的目的与要求,从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各章节教材的内容,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得当的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题目,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课堂教学纪律。上课要讲普通话,书写规范。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务必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言谈文明,注重课堂教学礼仪。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激励“一人多课,一课多人”,一个教师可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一门课程应有多个教师可以选择。

第四十条  教师要充分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要在贯彻教育公平性的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生的个别辅导.

第四十一条  课外辅导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抓好两头,带好中间,启发引导,深入思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四十二条  教师必须重视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十三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动手、操作、运算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每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

第四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课程作业若只需作部分批改,则要求每次批改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应公布标准答案,要求学生自己改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应取消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作业要计分,并列入平时成绩。

实践教学

第四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学生政治思想、专业思想教育和应用技术研究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类实践教学活动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制订出实践教学大纲,并在实施前制订出实施方案,相关职能部门,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参与专业实(见)习、工程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教学考察等院外教育时间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之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增加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提高。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做。

第五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成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与高校意识形态建设相结合,增强大学生思想教育针对性和时效性,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各教学单位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要按照要求,独立或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任务。

第五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组织选题与开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组织论文答辩、评定成绩、进行质量分析与总结、整理归档与保存等工作。具体规定见《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分考试和考查,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目标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形式,须经本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应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做到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查学生的能力,命题应正确掌握覆盖面和难度梯度,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应规范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格式,每门课程应拟制AB两套试卷。教师应积极探索考核方式改革,有基础和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五条  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工作。每门考核课程的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全过程负责。教师要认真监考,维护考试纪律,对考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对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教师要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并填写《四川工业科技学院考试违纪记录单》客观、实事求是记录当时的情况,监考教师和违纪学生分别签字后上交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阅卷分集体阅卷和个别阅卷两种方式。教师阅卷前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阅卷过程中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做到公正、客观。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分数。评价必须使用红色笔,教师评卷完毕,要认真复查。

第五十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包括作业成绩、课堂提问、考勤情况、课程论文、实践教学成绩、平时测验、半期成绩、期末成绩等,各门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成绩评定的内容,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

第五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对考试题和试卷进行分析,填写《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成绩分析报告表》,与实践、成绩一起送交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或相关教研室。

第五十九条 考试成绩和成绩单应由任课教师登陆和下载打印,签字后交规定地点。具体办法见《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命题与试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请查分,按《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命题与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办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

第六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做好成绩档案管理工作,以便查阅。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其他层次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